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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0-02 [来源]: [浏览次数]:

(二)实验区域设为无烟区。严禁在实验室、准备室、仪器室等 实验场所内吸烟。

(三)必须严格控制实验室有机溶剂的存放量,实验废弃物、废 液等必须及时清理。对于低沸点的诸如乙醚等危险性非常大的溶剂, 应限量领用,现领现用,及时用完。

(四)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根据实际需要限量领用。化 学毒品必须严格实行     “五双”管理。

(五)凡是在教学、科研活动中需要用到氢气、一氧化碳、氯气、 乙炔等危险性大的气体的,购买前须办理申请手续,并经主管领导批 准后,方可购买。实验室存放的各类气体钢瓶,无论是正在使用的还 是不在使用的钢瓶,一定要进行固定,以防被碰倒,确保安全。

(六)凡需要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危害性生物毒剂时, 必须经过严格申请,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从事病原 微生物 (含制剂)实验研究需要取得学校生物安全委员会许可并备 案,危害程度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 (含制剂)不允许使用和储存, 危害程度第三类的病原微生物 (含制剂)要求在 BSL - 2 生物安全柜 中操作。病原微生物菌种保存要上锁,有使用和保存记录,生物安全 柜进行定期安检并有详细记录。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危险废物和动物 尸体必须进行消毒灭菌后的无害化处理并回收集中处置,动物尸体、 含 EB 的溶液和凝胶也必须进行回收处理。

(七)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和从业人员上岗证。 动物实验时,动物的驯化和实验过程中的动物饲养,应在指定的区 域。实验后临时存放的动物尸体、废液、废物,应由专人负责,定 时、定点、及时统一回收,处理。

(八)严格执行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 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 工作场所开展实验,严禁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实验室从 事放射性核素实验操作。

(九)实验室的观察窗玻璃不得有任何遮盖物。不得在实验室过 夜,所有老师和学生对实验室附近所有的消防灭火器材的位置、灭火 性能、灭火方法要有足够的了解。

(十)老师在指导学生实验时,要把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操作 指导与训练贯穿实验教学的始终。要告知学生可能会遇到的突发事件 及急救措施。每次实验结束要进行安全检查 (含仪器设备检查的),切断水、电、气,关闭门窗,防止事故的发生。老师和学生都必须熟 练掌握实验操作规范。老师在实验教学指导过程中不得坐在一边,应 不断来回巡视、指导,对学生的不规范操作应及时纠正。不得在指导 实验过程中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不得在实验教学进行过程中途离 开实验室。不得同意不符合实验室安全要求的学生进入实验室。在进 行一些危害性特别大的实验,如操作剧毒化学品、高速运转的机器 时,指导教师应密切监视整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