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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教学使用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9-12-03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用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本管理办法。

1. 我校教学用危险物品主要指由公安部门规定管理的易燃品、易爆品、剧毒品、腐蚀品、放射源等。

2. 凡购买、储存、使用这类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3. 凡需使用教学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先由使用教研室提出申购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购买。需经公安部门批准购买的药品,由设备室统一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购买手续。

4. 学校所有教学用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存储柜内。存放环境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暴、防泄、防火、防雷、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5. 存放危物品的仓库,要配齐防火设备和用具。仓库四周严禁使用明火,进入仓库要严禁吸烟。

6. 对购进的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验收和登记,入库后管理人员应对库存的危险物品进行定期检查。

7. 教学或科研工作需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长签名同意后,方能到仓库领取,学校指定三人共同保管,保卫科长任组长,其他二人应定期轮换;三人中分别保管防盗门、内钥匙、保险箱钥匙和密码。领取危险物品时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

8. 在使用危险物品进行实验的过程中,使用人必须事前向学生交待注意事项,并严格控制用量。实验结束后,使用人应认真核查用量,要在环境保护条件下允许,有人监督的情况下,处理好实验污物。

9.实验后有剩余的危险物品,必须及时交回仓库,并办理退还清帐手续。

10.凡违反本规定者,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特别严重者依法惩处。

实验中心

二OO八年五月十日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