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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教学环境与运行管理规范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9-12-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践教学管理,明确各级实践教学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依据我校实践教学特点,制定本规范。其中实验中心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教学环境与运行管理的责任部门,教务处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资源保障与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二条 在学校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实践教学的各级管理机构要不断完善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各教学系部应积极配合实验中心、教务处的检查和管理工作,自觉遵守实践教学环境与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校内实验(实训)课、技能训练及技能考证等实践教学形式。

第二章 校内实践教学场地管理

第四条 各实训(验)室和实训项目的增减、命名、更名、新场地的启用、场地调整等,需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后的实训项目由实验中心负责统一安排调配。

第五条 实训项目中应公示与素质训练相关的简介、开设项目、相关的规章制度等内容,以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实验(训)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训室内外装修需提前向教务处提交装修计划,由教务处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并将装修方案上交主管校长进行审核。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末经批准不得随意占用实训(验)楼大厅、走廊等公共区域和设施,不得随意改变公告区域已有装修,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或新装修时,须提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实验中心协助审核。

第八条 对不使用实训设备的课程,不得占用实训项目;对较少利用实训设备进行教学的课程,应按实际使用课时进行安排。

第九条 实训(验)室公共区域卫生由学校统一安排清洁,各实训项目内部卫生由各参与实训(验)的科室负责,实验中心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不允许在实训楼内吸烟,不得将食品与饮料带入实训(验)室,实训(验)室专职管理与技术人员有责任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校内实践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负责对实训(验)室规章制度制订与公示情况、实践教学文件配备和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部门实践教学任务的分配和落实,应在学期末提前做好下学期实训教学准备工作,确保新学期开学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各实训(验)室应在学期初公示实训(验)室使用安排表,对末安排课程或作其它用途的时段,实验中心可根据学校其他部门的教学、科研、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等实际需要,对各实训项目资源的使用进行统筹计划和调配,各实训(验)室有责任提高利用率。

第十四条 各实训室应及时填写实训项目当天使用记录,不能漏填或过后补填,不得填写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为实训着装的管理部门。凡在实训楼参加实训的学生和教师必须统一穿着实训服,具体按照《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训(实验)室师生统一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实训(验)室应根据实训教学要求提前做好实训耗材计划并报教务处,按计划采购,做好入库和使用记录,公示相关管理制度,减少随意性和浪费。开办职业培训班所需实训耗材,应提前向实验中心提出采购计划,费用从培训收入中开支,禁止将计划内学生实训耗材用于培训创收。

第四章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总务处负责水、电、气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统一收集和处置实训(验)室排放的废物、废水、废气等,防止污染,消除隐患。如遇紧急情况,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实验中心和总务处。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负责实训(验)室(含分室)及实训单元场地资源使用需求的计划与管理,实训(验)室内外装修申请的受理、审核与协调,设备、耗散管理的制度建设及落实检查。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实训(验)室的职业训练环境、安全、卫生等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章制度建设及落实,日常实训教学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教学资源的协调。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负责对所有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移动、报废、报失等管理与核查。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管理,实验中心配合完成所有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修期间的跟进服务工作,具体按照《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操作维护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训(验)室安全消防设施由保卫处负责检查及维修。实训室装修与布置须符合消防要求,不得阻碍消防通道或损坏消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 实训场所内的设备(设施)搬出实训教学场地时,须经实验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放行。

第五章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实验中心组成综合检查组,依据实践教学有关管理工作规定及相关细则,每学期对实践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教务处负责对实训(验)室建设、管理、实训教学的综合检查、评价与评估;教务处负责对实训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统计与考核;实验中心负责实训项目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并作为实训(验)室建设投入及管理质量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由实验中心牵头,教务处以及实训(验)室所属管理部门配合,评选管理工作优秀实训(验)室、优秀设备管理员、优秀实训(验)室专职管理与技术人员,并上报学校予以奖励。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实训(验)室建设或项目设备采购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训(室)建设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务处、实验中心可根据本管理规范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要求,负责检查各项规定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验中心

二00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