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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9-12-03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坏和流失,保证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保证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㈠ 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失的。

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㈢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故意损坏仪器设备的,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500元(含5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

2.对单价5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⑴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⑵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⑶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条 处理办法

㈠ 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实验中心,如发生丢失事故,同时报保卫科,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保卫科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㈡ 赔偿处理权限:财产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分管校长审批,使用部门执行,实验中心备案;财产损失在1000以上的,由使用部门和实验中心共同提出意见,分管校长审批,实验中心执行。赔偿人是学生的,学生处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㈢ 执行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赔偿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分管校长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㈣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偿还的,教职员工由财会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由学生处负责。

㈤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㈥ 赔偿费上交学校财会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

实验中心

二OO八年五月十日制订